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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犯小王,2021年11月至12月期间,伙同他人(另案处理)先后在大庆等地实施盗窃电动车电瓶45次,盗窃价值1.4万余元。经审理后,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规定,犯罪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当依法予以封存。承办法考虑到王某系未成年人,因缺乏监管,受到不良引诱,其一时冲动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且已被判处刑罚,受到了法律应有处罚,故其已为犯罪行为付出了代价。为让未成年人罪犯将来回归到社会,不因过往的污点而受到社会的歧视,在该案判决生效后,主审法官除向未成年人犯王某的父母发放《大庆高新区人民法院家庭教育指导令》外,还依法向他们送达了《大庆高新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通知书》,告知其犯罪记录封存的权利与义务,让其充分感受到司法的温暖和法官的良苦用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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