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蒙法院-王立军
所谓“教育”,是指父母要按照法律和道德要求,采取正确的方法,对其未成年子女进行教导,并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约束,其目的是保障未年子女的身心健康。
所谓“保护”,是指父母应当保护其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预防和排除来自外界的危害,使其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处于安全状态。
父母对其未成年子女的保护主要包括人身保护和财产保护。对未成年子女的人身保护主要包括:照顾未成年子女的生活,保护其身体健康;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人身不受侵害;为未成年子女提供住所等。对未成年子女的财产保护主要指为未成年子女的利益管理和保护其财产权益,除为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外,不得处理属于该未成年子女的财产。
需要注意的是,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和监护人,其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和保护既是权利又是义务,本法第34条第2款就明确规定:“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本条还明确规定:“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至于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方法等,应当适用相关法律规定。
第一干零六十八条【父母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义务】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