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童网 大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平台
法官讲法
文章列表您的位置: 首页> 法官讲法>

杜蒙法院-贲喜超


             校园欺凌,是指在校园内外学生间一方(个体或群体)单次或多次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另一方(个体或群体)身体和心理伤害、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等的事件。

校园欺凌的表现形式有哪些呢?

1肢体欺凌:推撞、拳打脚踢,扇打以及抢夺财物等,是容易察觉欺凌形式。

2言语欺凌:当众嘲笑、辱骂以及替别人取侮辱性绰号等,是不容易察觉的欺凌形式。

3社交欺凌:孤立以及令其身边没有朋友等,是不容易察觉的欺凌形式。

3网络欺凌:在网络发表对受害者不利的网络言论、曝光隐私以及对受害者的照片进行恶搞等,是容易察觉欺凌形式。

校园欺凌,实际上是侵犯自然人人格权的一种行为。

什么是人格权呢?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还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九百九十一条: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害。

第九百九十五条: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因此,当校园欺凌侵害到你的人格权,你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当然,有些情节严重的校园欺凌可能也会涉嫌刑事犯罪,是要受到刑事处罚的。

《民法典》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更是对我们合法权利合法享有的重要保障,我们要善于敢于运用法律武器应对校园欺凌。遇到校园欺凌,要敢于向老师报告或者报警,不管是自己还是别人,都不应该忍气吞声或冷漠走开。

 


点赞(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