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蒙法院-包禹凝
虐待未成年人的处罚
杜蒙法院 包禹凝
虐待主要表现为各种精神折磨和肉体摧残,并且是一贯经常性的行为。例如:经常性的打骂、恐吓、冻饿、捆绑、强迫超体力劳动、限制活动自由、患病不予治疗、凌辱人格等。虐待行为直接侵犯了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权,给他们的身心健康带来大量的负面影响。因此,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刑法》等法律明确禁止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虐待行为,并对其法律责任作了相应规定。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7条第1项规定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虐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或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严重侵犯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撤销监护人资格。
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刑法》第260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第一款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虐待未成年人是一种严重的社会问题,生活中父母经常吵架或者婚姻家庭不幸福等,都可能导致未成年人成为家庭暴力受害者,这种行为会给未成年人带来无法按挽回的创伤。这就需要全社会共同关注,为未成年人营造健康、良好的成长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