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童网 大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平台
法官讲法
文章列表您的位置: 首页> 法官讲法>

大同法院~李光宇



如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

大同区人民法院  李光宇

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法定继承案件中,依法对未成年人继承份额给予适当照顾,在遗嘱继承案件中,如发现未成年人遗嘱中未成年人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被剥夺,应当宣布遗嘱无效,保证未成年人继承相应的遗产份额。对未成年的保护我国《继承法》第16条指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 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这一规定表明,公民享有遗嘱自由,公民不仅可以在生前充分利用和处分个人的合法财产,而且还可以通过遗 自由处理其死后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但是遗嘱自由并非不受任何限制,我国《继承法》第19条明确指出:“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按此规定享有必要份额遗产的继承人,必须是既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二者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继承法》

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九条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点赞(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