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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蒙法院-刘波



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保护

 一、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目的

《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目的就是依法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基本权利,实现“少年强中国强”,从而实现“中国梦”的伟大复兴。

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主要内容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是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50号主席令公布,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

  《未成年人保护法》共有七章56条,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了立法国的、依据,立法对象和基本原则;第二章家庭保护;第三章学校保护;第四章社会保护;第五章司法保护,分别规定了保护主体的保护职责、内容和手段;第六章法律责任,主要规定了侵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未成年人的请求权利以及行政复议的内容;第七章附则,授权制定行政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以及生效的时间。

  由于未成年人在其成长过程中需要的保护是多方面的,涉及到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家庭、福利等各个方面,而现实生活中,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所造成的严重影响,则集中地反映在未成年人的身心受到伤害,严重妨害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影响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的全面发展。因此,《未成年人保护法》把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的保护作为主要内容,并着重从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和教育培养未成年人这两个方面,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进行保护。

三、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保护

(一)未成年犯罪如何处理

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另外,根据《刑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二)未成年人犯罪能适用缓刑

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1、犯罪情节较轻;

2、有悔罪表现;

3、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4、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除此之外,对未成年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宣告缓刑。如果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当宣告缓刑:

1、初次犯罪;

2、积极退赃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3、具备监护、帮教条件。

由于我国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那就意味着可能出现未成年人犯罪同时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况,主要是年龄介于16-18周岁的未成年人。虽然此时会按照其所犯之罪来定罪,不过在判刑的时候考虑到犯罪的时候尚未年满18周岁,那往往是会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未成年人应该如何看待刑事司法保护

(一)正确理解刑事保护未成年人的立法精神

未成年人犯罪的比例逐年增多,年龄呈低龄化,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忧虑。少年犯罪具有不顾后果、不择地点和时间的放任性和随意性,特别是结伙犯罪,给社会造成严重危害。因此,对未成年人犯罪依法严格打击、惩罚是完全必要的。但是,未成年人思想单纯,可塑性大,他们年少,渴望美好的前途,大多数犯罪未成年人犯罪动机简单,犯罪原因主客观交错,主观恶性不深,有改造的基础。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精神,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是指: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根据他们的特点,在整个诉讼活动中和追究刑事责任时,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促进他们

(二)树立法律意识,培养法治思维

未成年人在班级管理、网络交流中渗透法制教育不失为一种有效途径

可让学生在班级管理中发挥作用,增强民主法治意识,培养学生依法办事的能力,激发学习兴趣,发展自己的个性,做守法公民;在网络交流中倾听他人意见,增加法律知识,提高公平、理性认知能力。

这样不仅可以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更重要的是可以树立他们的法治意识,培养他们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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