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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蒙法院-李慧



未成年人网络充值行为的认定

杜尔伯特县人民法院    

 

近年来,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完善,对未成年人在网络游戏方面的保护逐渐提上了新高度,比如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送审稿)》(2017)中对于网络游戏服务商的法律义务提出了新要求,要求设置身份认证系统、防沉迷措施、禁止提供服务时间等制度。但是在实践中,未成年人利用成年人身份注册网络游戏并进行大额充值的案例依然多次发生,引起了较大的争议。未成年人大额充值行为是否有效我们将根据相关司法实践予以总结。

在未成年人充值游戏争议中,对其行为的有效性需要结合未成年人的实际年龄和充值金额进行个案分析。如果未成年人对游戏的充值金额较小,比如在一两百元范围内,主要来自于零花钱,可以认定该行为与未成年人年龄、智力相适应,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为有效的民事行为。但如未成年人出现大额充值(如充值金额达数万元),则应认为该行为明显超出了未成年人的年龄、智力状况,如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该充值行为无效。

该问题在理论上虽然简单明确,在网络环境中却表现的较为复杂。这是因为网络交易中双方当事人并不见面,未成年人为了规避防沉迷措施等经常会使用成年人的身份进行注册,网络游戏提供者作为交易对方通常难以通过网络信息来认定消费者是否具有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符合的行为能力。特别是《电子商务法》在考虑到网络交易的特殊性情况下,规定“在电子商务中推定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故如要推翻该推定,应由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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