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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法院--高玮



未成年人公共场所受伤,谁来担责

未成年人在公共场所参与学习、娱乐、就餐等活动,因公共场所设施设备存在隐患,或因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疏漏、监护人未尽谨慎监护义务等原因,未成年人人身受到伤害的现象时有发生。那么,谁该为类意外事件担责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未成年人是个特殊的群体,是国家的希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需要多方保护。监护人应谨慎履行监护职责,对未成年子女加强日常安全教育,提升未成年子女安全风险认知水平及自我保护意识;作为公共场所管理人,要执行“善良管理人”标准,规范经营管理,尽到高度注意义务,切实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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